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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其成为三桓在丧葬业的“包税人”
;
2.固定年贡:圣人需向三桓缴纳一笔固定“年贡”
(或称“租金”
“管理费”
),这笔费用远低于实际应缴的国家税收(甚至仅为象征性金额);
3.道德辩护:三桓在朝堂以“死亡是民之基本权利,对丧葬收税是与民争利”
为由,阻止公室对丧葬业征税,确保行业利润完全归私人所有。
(二)利益垄断:从供应链到人力的全面控制
三桓无需首接介入“又脏又累又晦气”
的丧葬经营,而是通过控制供应链与人力资源,牢牢掌握利润核心:
1.供应垄断:三桓控制大量土地、山林(提供棺木原料),成立工坊生产棺木、殓布和明器等关键丧葬物资进行专卖即可——供应链产品价格中的“垄断溢价”
实质包含隐性税收,最终流入三桓私家账册;
2.人力控制:三桓可征调丧葬从业者(吹鼓手、抬棺人、哭丧人等)为家族或封地贵族提供无偿“徭役”
,而丧家在市场购买套餐时己支付正常人力费用——徭役与市场费用的差额,构成三桓的额外利润,且不纳入国家税收体系。
(三)制度性吞并:公室工商税的“消失”
正是通过“供应链垄断溢价+特许年贡+义务劳役”
的拆解,三桓实现对丧葬业利润的“制度性吞并”
:
?所有资金往来均登记在三桓家臣的私家账簿中(如季氏《家计簿》将圣人缴纳的年贡记为“丧礼例钱”
),公室税吏无从插手;
?史书载春秋各国中央“仅有农业税、无工商税”
,本质是贵族通过类似模式将工商业利润私有化,而非真无工商活动——首到汉武帝时期的“盐铁专卖”
,国家才真正实现对工商业税收的持续掌控。
对圣人而言,即便成为行业行首,也无法改变这一“冻土包税制度”
的趋势;其角色更偏向“协调者”
——维护周礼规范、平衡三桓利益分配、保障从业者生存,而非打破现有权力结构。
六、祭鼎之争:丧葬业财政权的西方博弈
“祭鼎之争”
是鲁国丧葬业发展的关键转折点,源于“平丘之会”
的屈辱事件:前529年,季平子在平丘之会中被晋人当众扣押,鲁国支付巨额赎金才使其归国;前528年(圣人23岁),三桓在朝堂正式启动对丧葬业财政权与礼法话语权的争夺,命名为“祭鼎之争”
。
(一)“祭鼎”
的双重象征
?“祭”
的双关:表层指丧葬祭祀仪式,呼应春秋周礼复兴浪潮;深层暗喻“权力献祭”
——公室欲以“复礼”
为名献祭三桓利益,换回中央实权;三桓则以“分鼎”
为名献祭周礼正统,巩固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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