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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那些作家正在探索的、而且决不可能清楚地揭示的那种思想,是我们对从两种正相反的品质中得到利益或受到损害的那些人的感激或愤恨产生的间接同情;并且当他们说,促使我们称赞或愤怒的,不是我们已经获益或受害的想法,而是如果我们处于有那种人的社会,我们可能获益或受害的设想,此时,他们含糊地指明的正是这种间接同情。
然而,同情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可能看成一种自私的本性。
确实,当我同情你的痛苦或愤怒时,它可能被误认为我的情绪源于自爱,因为它产生于我了解你的情况,产生于设身处地地考虑问题,并由此怀有在相同的环境中应该产生的情绪。
但是,虽然同情被极为恰当地说成是产生于同主要当事人有关的某种设想的处境变化之中,然而这种设想的变化并不假定偶然发生在我们自己的身上,而是发生在我们所同情的那个人身上。
当我为你失去独生子而表示哀悼时,为了同情你的悲伤,我不必考虑。
如果我有一个儿子,并且这个儿子不幸去世,我——一个具有这种品质和职位的人——就会遭受什么;而是考虑,如果我真是你(我不仅跟你调换了环境,而且也改变了自己的身份和地位),我会遭受什么。
因此,我的悲伤完全是因你而起,丝毫不是因我自己而起。
所以,这根本不是自私。
以我自己本来的身份和地位感受到的这种悲伤,甚至并不产生于对那种已经落到我自己的头上,或者同我自己有关的任何事情的想象之中,而完全产生于同你有关的事情之中,这怎么能看成是一种自私的**呢?一个男人可能同情一位正在分娩的妇女,即使他不可能想象自己承受那妇女所受的痛苦。
然而,据我所知,从自爱推断出一切情感和感情,即耸人听闻的有关人性的全部阐述,从来没有得到充分和明白的解释,在我看来,这似乎是源于对同情体系的某种混乱的误解。
第二节 把理性视为赞同原则的根源的那些体系
众所周知,霍布斯先生的学说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在建立起市民政府之前,人们中间不可能有安全或和平的社会。
因此,按照他的说法,保护社会就是支持市民政府,而推翻市民政府就是使社会崩溃。
但是,市民政府的存在依靠对最高行政长官的服从。
一旦他失去自己的权威,所有的政府都会完结。
因此,由于自卫教人称赞任何有助于增进社会福利的事物,而谴责任何可能有害于社会的事物;所以,如果他们能始终一贯地考虑问题和做出表述,同样的原则就应该教会他们在一切场合称赞对政府官员的服从,并谴责所有的不服从和反抗。
有关何者可称赞和何者该谴责的这种观念与服从和不服从的观念应当是相同的。
因此,政府官员的法律应该看作是有关什么是正义的和不义的,什么是正确的和错误的唯一根本的标准。
通过宣传这些见解,霍布斯先生的公开意图,是使人们的良心直接服从于市民政府,而不服从于基督教会的权力,他所处时代的事例使他知道,应把基督教徒的骚乱和野心看作社会动乱的根本原因。
由于这一缘故,他的学说尤其触犯了神学家们——他们当然不会忘记极其严厉和痛恨地对他发泄自己的愤怒。
同样,他的学说也冒犯了所有正统的道德学家们,因为这个学说认为在正确与错误之间不存在天生的区别;也因为它认为正确与错误是不确定的和可以改变的,并且全然取决于行政长官的专横意志。
所以,对事物的这种描述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各种武器、严肃的理智以及激烈的雄辩的攻击。
为了驳倒如此可憎的一种学说,必须证明,在出现一切法律或者现实制度之前,人的头脑便被自然地赋予某种功能。
据此它在某些行为和感情中区别出正确的、值得称赞的和有道德的品质,而在另一些行为和感情中区别出错误的、该谴责的和邪恶的品质。
卡德沃思博士公正地说,法律不可能是那些区别的根源,因为根据法律的假定,要么服从它必定是正确的,违背它必定是错误的,要么我们是否服从它都是无关紧要的。
我们服从与否都无关紧要的那种法律,显然不能成为那些区别的原因;服从是对的、不服从是错的,也不能成为那些区别的原因。
因为这仍然以在此之前有关正确和错误的看法或观念为前提,服从法律是同正确的观念一致的,违犯法律是同错误的观念一致的。
因此,由于内心先于一切法律而具有关于那些区别的看法,所以似乎必然会由此推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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