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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财产制度与社会团体——氏族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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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有之形式
专有之形态,和农业制度的形态一样有多种。
专有之所有者,无论何处,原来都属于家族共同体。
但此处所谓的家族共同体,与南斯拉夫人的扎德鲁加(Zadruga)的独立户或易洛魁人的连房这样大的团体,完全不同。
专有以两种不同的基础为根据:其一,是将物质的劳动手段,特别是土地,当作劳动用具来看待,所以此种手段往往为女子氏族所专有;其二,祖先的土地为“枪地”
,是由征服所获得的土地,因此受到男子的保护,在此情形下,土地即为父系氏族或其他男子团体所专有。
无论如何,原始的专有与劳动分配的方式,不仅由纯粹的经济观点所决定,还包含军事的、宗教的及巫术的动机。
在过去,每个人都要连续不断地与其所属的多数团体发生联系。
这类团体有很多种,可分类如下:
(一)家族团体。
其构造多样,但大多都是消费团体。
生产的物质工具,尤其是一般的动产,亦可为此家族团体所专有,而其内部,各自行其专有。
例如武器及男子方面的用具,即为男子所专有,依照特别的继承顺序传给男子。
其他的装饰品及女子方面的用具,即为女子所专有,属于女子。
(二)氏族。
氏族亦是各种专有的所有者,它可以拥有土地。
无论如何,氏族中人对家族共同体之所有常有特定的权利,如占有权或贩卖时的先买权等,这都可视为原始专有法的遗迹。
同时,氏族保障每个人的安全,有复仇的义务及执行复仇的法则。
它有分担赎命金及氏族中所属女子的共同处分权,因此对于迎娶时的彩金也有权利分得一份。
氏族有父系氏族与母系氏族之别,如果财产及其他权利属于男子的氏族专有,则为父系制度,否则为母系制度。
(三)巫术的团体。
其中最重要的为图腾氏族,这是在万物有灵论精神的信仰最盛行的时代所产生的。
(四)村落团体与马尔克。
此在经济上的意义颇为重要。
(五)政治的团体。
此种团体保护村落的土地,因此对于居住在土地上的人有种种权力,还可以在军事上及司法裁判上要求人们履行义务,同时给予他们相应的权利,并让他们服徭役与缴纳赋税。
每个人有时还须面对下述关联:
(一)与庄园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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