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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品位的生命境界——领悟和运用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理论的人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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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讨论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生存论意蕴,还有一个不能不予以讨论的重要内容,那就是学习、掌握和运用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理论,对于学习、掌握和运用它的人来说,这提出了十分特殊的生命境界和人格品位上的要求。
也就是说,要真正掌握和运用辩证法理论,对于掌握和运用者提出了特殊的“资格”
上的要求。
这一点,是生存本体论意义的辩证法的内在要求。
在生存论本体论的理论视域里,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与知性的具体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理论)有着重大不同。
学习、掌握和运用具体科学,主要限于理智水平上的要求,但辩证法作为一种与人的生存活动内在相关的本体论意义上的“生命之学”
,如果掌握和运用者只凭知性和理智把辩证法当作一种现成的知识体系来接受,而不能在生命境界和人格品位上进入辩证法所昭显的生存论本体论之维,那么,辩证法就有可能或者成为一堆没有生命和灵魂的概念枯骨,或者成为诡辩论者玩弄概念,甚至施展阴谋的游戏场,甚至可能成为有些人满足私欲的理论工具。
正如一位诗人所言,要真正理解但丁的《神曲》,就必须具备但丁的眼界和识见。
同样,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生存论意义和所彰显的生命境界也只有具备与之相应的生命境界和人格品位的人才能切实领会和掌握。
在我们看来,要真正掌握和运用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如下几个方面的人格要求是十分重要的:(1)自由、民主和宽容的心灵品性;(2)面向未来、勇于变革的生命活力;(3)坚持真理、献身人类幸福和解放的人道情怀。
首先,要真正掌握和运用辩证法理论,内在地要求人们具有自由、民主和宽容的心灵品性。
所谓自由、民主和宽容的心灵品性,是指这样一种人格境界,它能够自觉地拒斥“永恒真理”
“终极实体”
“绝对价值”
“神圣原则”
“抽象同一性”
等一切“思想法权”
的独断和虚妄,切实地领会和接受知识和真理的“或然性”
“相对性”
和“开放性”
,生存价值的“矛盾性”
“多样性”
和“历史性”
,现实生活的“丰富性”
“具体性”
“差异性”
和“多向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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