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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历史发展的规律及其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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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就是关于人类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历史规律问题因此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研究的重点。
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历史规律的研究获得了较大的进展和突破,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共识上,即历史规律并不是存在于人的活动之外或凌驾于人的活动之上的“绝对计划”
,历史规律就形成、存在并实现于人的活动之中,表现为最终决定人类行为结局的力量。
历史规律参与并制约着人的活动,决定着历史发展的趋势,从而使人的活动具有历史性,同时,人在其实践活动中能够认识、运用和驾驭历史规律。
历史规律形成并存在于人的活动之中,这是本体论意义的统一;人在实践活动中对历史规律的认知,这是认识论意义的统一。
当然,在研究和讨论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关于历史规律的客观性、历史规律的实现机制以及历史发展的决定性与选择性关系这三个问题上。
一种观点认为,历史规律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或主体性。
其主要论据是:历史规律是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辩证统一的规律,由人的需要、目的、意志和活动构成的历史规律内在地包含着主体的目的、意志和自觉性因素。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历史规律的客观性的含义只能是:相对于构成历史规律的条件来说,历史规律是在人之外的客观存在,如果这些条件不发生任何变化,历史规律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但是,没有人们的需要及反映需要的意识、目的,就没有历史规律,历史规律的变化决定于社会条件的变化,而人类的需要、目的和意志就是重要的“主观”
社会条件,它通过实践发挥作用必然导致客观社会条件的变化。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历史规律的变化性取决于人的需要、目的、意志和活动的变化。
同时,由于社会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性,历史规律也有多种可能性,人们对于历史规律不仅有认识和遵循的义务,而且有选择、设计的权利。
因此,应放弃“凡规律都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
的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历史规律是主体运动的规律,这是因为:(1)历史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形成历史规律,主客观关系是历史规律的本质和核心,即全部历史规律都渗透着主客观关系;(2)历史规律既不是机械的因果规律,也不能归结为统计规律,而是一种自为的规律,正是这种自为性,表明历史规律是主体的自由运动的规律,是主体的组织规律,或者说,自为性是历史规律的集中体现。
这两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即看到了历史规律的形成和实现都离不开人的活动,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社会生活的确具有主体性,但我们不能由此认为历史规律具有主体性。
这是因为:历史规律的形成和实现离不开人类的活动,不等于说人类活动就是历史规律,人的活动可以符合规律,也可以违背规律,历史规律是社会结构和各要素之间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并以社会结构及其要素为载体。
如价值规律产生于人的经济活动之中,但其载体却不是人而是“物”
,即商品,只要有商品生产就存在价值规律,这不以任何人或集团的意志为转移。
我们应把活动本身和活动的规律区别开来,不能把构成活动的要素当成构成规律的要素。
这是其一。
其二,应正确把握历史规律与人的自觉性的关系。
历史规律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还是相反,在这一层意义上,历史规律与自然规律没有区别,都不以人的意志,包括自觉性为转移;历史规律是自觉还是自发地实现,是在人的活动意志与活动结果的一致性中产生和起作用,还是相反,在这一层意义上,历史规律是否以人的意志或自觉性为转移,是由人们的实践水平决定的。
这就涉及历史规律实现机制的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历史规律实现机制就是历史活动的主体、客体、目的、手段、环境、结果等各种要素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过程、关系和功能,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客观机制,即历史规律通过社会环境对直接主体的影响,以及直接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和发展自己而进行的适应环境的行为方式;二是主观机制,即主体依据其对基本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和价值选择,主观地设计出来的一套关于社会发展目标和道路、社会成员的地位和利益关系等规范化的法律、规章、政策、条例、惯例以及为制定、实施具体法规而设立的机构,采用的控制手段等相互制约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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